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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稽徵所】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措施
| 發佈日期:[2015/12/24] 共閱[490]次 |
為提供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惠請貴會協助輔導所屬會員參照所
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配合推動所得稅各式
憑單免填發措施。
一、現階段對於所得稅各式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
方式,應填發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之機
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已依規定期限(104年度申報期間自105年1
月1日起至105年2月1日止)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
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
所得資料查服務
二、納稅義務人向憑單填發單位要求申請提供(即要求填發憑單資料)
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絕。
三、憑單之填發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惟以電子傳輸方式提
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四、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實施後,納稅義務人仍可如下方式取
得個人所得資料,權益不受影響:
(一)以算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
路查詢。
(二)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三)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
五、為利扣繳單位能夠簡單快速設定所得人憑單填發方式,以104年度
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辦理網路或媒體申報時,只
要在「資料建檔」項下之「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選擇「免填
發」即可完成憑單免填發設定,可免在「所得人或受益人基本資
料維護」逐一設定之不便,隨函附操作方式供參。
「10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作業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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