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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總工會】函轉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發佈日期:[2015/12/28] 共閱[470]次 | 函轉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一、依據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2536號暨臺中市政府府授勞動字
第10402793111號函辦理。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
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
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指超
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第二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
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辦識系
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
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調查或勞
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
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
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
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
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七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補休:
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
二、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
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休假日,指本法第三十七條
所定休假或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繁重之工作,指非童
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工作。
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
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
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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