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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經濟部就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函釋
| 發佈日期:[2016/1/19] 共閱[585]次 |
依據經濟部105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402436390號函(影附)說明第九
條,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即無章程做為分派
員工酬勞之依據,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
為盈餘之分派。亦即105年預計分配104年度盈餘之公司,倘未於105年6
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即無法分配盈餘;又依所得稅法第66條
之9,營利事業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恐將面臨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
稅。
經濟部就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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