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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擬俱「勞資會議記錄」範本,提供參考。
| 發佈日期:[2016/2/4] 共閱[512]次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
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
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
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
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
定。』
準此,非屬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得適用該條之行業或縱屬得適用之行
業,惟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工作時間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
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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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記錄(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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