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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轉知經濟部因應104年公司法第235條及第235條之修正
| 發佈日期:[2016/2/18] 共閱[680]次 |
●依經濟部104年12月24日經商字第10402436750號函辦理,因應104
年公司法第235條及第235條之1修正,「公司應於105年6月底前依
新法完成修正公司章程」宣導事項
一、104年5月20日公布修正公司法第235條,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並
使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項至第4
項有關員工分配紅利規定,並增訂公司法第235條之1「公司
應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倘公司章程尚未符合
上開修正後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儘速依上開規定修
正章程。
二、本部104年12月24日經商字第10402436750號函略以「…依本部
104年6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釋:『至遲於105年6
月底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倘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
訂定員工酬勞之修正,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員工之
損失,係因公司違反法律規定不作為造成,屬私權範疇,可循
司法途徑解決,即無章程做為分派員工酬勞之依據,員工因此
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訧股東為盈餘之分派。』
三、綜上,因應公司法修正,公司應於105年6月底前依新法完成修
正公司章程,為廣為周知,惠請協助加強宣導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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