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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總工會】受僱者請陪產假、產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如何給假及給薪疑義一案
| 發佈日期:[2016/3/4] 共閱[581]次 |
有關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期間(即
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受僱者請陪產假、產檢假及安胎休養請
假,如何給假及給薪疑義一案,請確實依說明項辦理。
一、依據勞動部105年2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0153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略以:「…。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
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
法令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僱者
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
薪資照給。」;復依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安胎休養請假、
產檢假及陪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
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
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
惟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或
陪產假申請,雇主應依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
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安胎
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為維護勞工權益,使本市所轄受僱者及事業單位瞭解相關規定,
請協助積極宣導,並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法辦理,俾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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