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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輔導業者銷售勞務或產製貨物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

發佈日期:[2016/4/8]    共閱[467]次
    
為落實愛心辦稅,請貴公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輔導業者銷售勞務或產
製貨物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請
依規定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
暨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
    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達新臺幣300萬元者。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
    臺幣300萬元者。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
    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
    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六、家
    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本條例所稱特
    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
    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第2條第1
    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第2條
    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
    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
    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營
    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
    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
    件,向主管稽徵機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為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3條第1項及第16條第2
    項、第5項所明定。
二、本局所屬分局及稽徵所105年度查核前輔導期間訂於105年4月1日
    至105年4月30日,檢送「特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2份,請轉
    知所屬中部(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會員
    於所訂期間內輔導業者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辦理,若因疏忽致
    短、漏報特銷稅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
    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罰。
三、有關特銷稅條例規定及相關疑義解答資訊,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
    站(網址:www.dot.gov.tw),「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專區查
    詢閱覽,若尚有疑義,請洽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承辦人,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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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銷售特種勞務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銷售高額消費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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