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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有關公司組織之營業人修正章程,非屬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稱之「應登記事項」
| 發佈日期:[2016/4/28] 共閱[511]次 |
有關公司組織之營業人修正章程,非屬營業登規第3條所稱之「應登
記事項」,尚無須辦理營業變更登記。
一、按「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一、營業人名稱及
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
在地地址。三、組織種類: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四、
資本額。五、營業種類。六、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種類、數額。七、有總機構之固
定營業場所,其總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但
總機構在中華國境外者,免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營業
登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
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
於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分別為營業
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及第7條所明定。
二、公司組織修正組織章程,非屬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所稱之應登記
事項,是以無須依同法第7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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