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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所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規費事宜一案

發佈日期:[2016/5/9]    共閱[532]次
    
●已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所繳納之
新臺幣1,000元規費事宜一案。

一、復貴會105年4月15日(105)全記(聯)字第0045號函及社團法人台
    中市記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105车度4月21日書面意見。
二、按本部105年04月11日經商字第10502407930號函略以「...公司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且若無併案
    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應予免收登記規費。...已依公司法第235
    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
    項,並已繳納規費者,得於嗣後辦理變更登記時減收登記規費新
    臺幣1,000元。...」合先敘明。
三、另依本部105年4月18日經商字第10502235480號函略以「...已
    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修正章程辦理變更登記,若無併案辦理
    其他登記事項,並已繳納規費者,倘嗣後未辦理變更登記,逕為
    辦理解散登記時,應退還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隨文檢送本
    部105年4月18日經商字第10502235480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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