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聯合會】「商業登記申請辦法」修正第3條、第8條
| 發佈日期:[2016/9/13] 共閱[516]次 |
一、依據經濟部105年9月6日經商字第10502425883號函辦理。
二、該函說明指出,配合民法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規定,明定受
輔助宣告之人獨立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輔助人
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輔助人之同意書,爰修正第3條規
定;又為健全商業登記業務,商業因繼承而需變更登記時,由繼承
後之商業負責人申請;商業之繼承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其變更登
記所需之文件,得以法院確定判決替代繼承系統表及繼承協議書,
爰修正第8條規定。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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