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本局將進行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作業
| 發佈日期:[2016/10/4] 共閱[446]次 | 本局將進行營利事業不會常規移轉訂查核作業,請貴會會員協助或轉
知所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申報資料及帳簿憑證,倘有短漏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
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請於本105年9月30日前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
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
價查核準則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而遭查帳補稅甚或處罰,
茲將以往年度查核發現之違章或疏失態列示如下,提供檢視資料
時參考。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關係企業間進銷貨受控交易較可比較未受
控交易對象間之售價或成本顯著異常利潤置海外,致交易未
符合常規。
(二)無形資產之使用:我國營利事業研發之技術、專利或商標授
權關係企業使用,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三)服務之提供:跨國企業經營型態中常見我母公司負責研發業
務,海外子公司負責生產業務,而由我國母公司派遣人員至海
外子公司從事技術或管理服務支援,帳列薪資費用惟未收取
相對合理報酬。
(四)資金之使用:關係企業間之收款期較非關係企業長而未符合
交易常規,或預付海外關係企業金額異常及預付期間較非關
係企業長而違反常規交易;我國母公司為關係企業從事背書
保證而承擔風險,卻未收取合理報酬。.
(五)未妥適選擇可比較對象:未妥適進行關係企業功能、風險分
析及與非關係企業之可比較程度分析或經辨識須調整其顯著
差異,惟並未就該等差異進行合理之調整,以致選定不適宜之
可比較對象。
(六)未採用適常規交易方法:受控交易參與人從事之活動具高度
整合,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或各參與人均對受控交易
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惟未採用利潤分割法作為最
適常規交易方法。
二、營利事業倘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按正確資料辦理更正申報,
並自原繳納期間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應繳納稅款期間
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部(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
期定期存款率按日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庂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用稅捐稽
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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