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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1月1日,自行舉證申報之最低第6級投保金額
| 發佈日期:[2017/1/23] 共閱[565]次 |
自106年1月1日起,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自行執業者(除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外)自
行舉證申報之最低第6級投保金額由24,000元調整為26,400元,投保
金額未達26,400元者,本署將逕予調整。
一、依衛生福利部105年12月15日衛部保字第1050136937號令及全民
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
理。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
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
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
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
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
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為限。
三、衛生福利部配會基本工資調整,修正「余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
級表」,並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修正後之投保金額分級表第
6級為26,400元,隨函檢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負擔金額表乙份。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四、依上開規定,除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以外,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
者,其投保金額未達第6級(26,400元)者,本署將自106年1月1
日起逕予調整為26,400元。
五、如對本次投保金額調整仍有疑義,請洽本署中區業務組,電話:
(04)22583998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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