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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106年度4月1日起進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 發佈日期:[2017/4/7] 共閱[435]次 |
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局將自106年4月1日起進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
業」,基於愛心辦稅精神,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輔導營業人自行檢視帳
簿憑證,如有一時疏忽發生逃漏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分局或稽徵所自動
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一、本次將針對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短漏開統一發
票及銷售額、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進項金額鉅大
且加值率偏低、免稅比率偏高、留稅額鉅大或長期留抵、申報退
稅金額異常、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銷、實繳稅
額偏低及列報存貨偏高等明顯異常之營業人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此外,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
構、食品業及夜店為主等業別,列為本年度加強查核重點對象。
二、一般常見營業人較易發生逃漏稅違章情事如下:
(一) 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逃漏營業稅。
(二) 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
(三) 統一發票銷售額未依實際或交金額記載。
(四) 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五)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
(六) 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或未依規定申經
核准放棄免稅而將免稅銷售額開立為應稅銷售額。
(七) 申報不實零稅率銷售額冒退營業稅。
三、依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納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
並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
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稅法所
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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