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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分局】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l條文修正,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6月12日實施
| 發佈日期:[2017/6/8] 共閱[493]次 |
請惠予轉知貴會所屬會員,菸稅自每千支(公斤)徵收新臺幣(以下
同)590元調增至1,590元,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6月12日實施,
調整之稅課收入將全數用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一、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l條文,修正後各類菸品應徵
稅額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l,590元,業於106年5
月10日修正,並自本年(106)6月12日施行,合先敘明。
二、菸稅調漲初期,市面上將同時流通新制及舊制菸品,由於新舊菸
品價格不同,財政部為避免業者利用舊稅菸品混充新稅菸品銷
售,賺取差價牟利,已於今年4月25日公告新稅菸品辨識標記以
資區別新舊菸品,舊菸將不會有新制菸品辨識標記,故店家販售
舊菸時不能按新制價格出售。
三、另外,本分局為防杜業者舊菸賣新價情事,利用新舊制菸品稅差
牟利,將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聯合實地查察,以打擊不法,維護
消費者權益。
四、為免貴會所屬會員之委託人不慎觸法,請轉告周知相關規定,或
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www.etax.nat.9ov.tw/etwmain/新舊菸品辨識專
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一000321,本分局將竭誠為
您服務。
五、檢附財政部106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4568620號公告、106
年5月10日總統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l條
文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及菸品辨識標記問答集」
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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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及菸品辨識標記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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