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帳號  密碼 
聯絡我們 收藏本站
公會新聞  
【 字體: 】【列印此頁】  
【臺中分局】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l條文修正,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6月12日實施

發佈日期:[2017/6/8]    共閱[493]次
    
請惠予轉知貴會所屬會員,菸稅自每千支(公斤)徵收新臺幣(以下
同)590元調增至1,590元,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6月12日實施,
調整之稅課收入將全數用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一、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l條文,修正後各類菸品應徵
    稅額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l,590元,業於106年5
    月10日修正,並自本年(106)6月12日施行,合先敘明。
二、菸稅調漲初期,市面上將同時流通新制及舊制菸品,由於新舊菸
    品價格不同,財政部為避免業者利用舊稅菸品混充新稅菸品銷
    售,賺取差價牟利,已於今年4月25日公告新稅菸品辨識標記以
    資區別新舊菸品,舊菸將不會有新制菸品辨識標記,故店家販售
    舊菸時不能按新制價格出售。
三、另外,本分局為防杜業者舊菸賣新價情事,利用新舊制菸品稅差
    牟利,將與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聯合實地查察,以打擊不法,維護
    消費者權益。
四、為免貴會所屬會員之委託人不慎觸法,請轉告周知相關規定,或
    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www.etax.nat.9ov.tw/etwmain/新舊菸品辨識專
     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一000321,本分局將竭誠為
    您服務。
五、檢附財政部106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4568620號公告、106
    年5月10日總統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l條
    文及「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及菸品辨識標記問答集」
    1份供參。
《請點選下載》
財政部公告
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及菸品辨識標記問答集

【 字體: 】【列印此頁】 【返回】【頂部】【關閉】  
地址:台中市南區有恆街167號2樓 電話:04-22856255 Email:tautc@ms76.hinet.net
社團法人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Copyright © 2005 CYUT All rights reserved
頁面執行時間39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