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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几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發佈日期:[2017/10/3] 共閱[497]次 |
自107年l月1日起,几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
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依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辦理。
二、鑑於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
事,經財政部洽據教育主管機關意見,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
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
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l日起,應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微營業稅。
三、依修正後規定應課微營業稅之補習班,包含總機構及其他固定
營業場所,均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
屬分局或稽微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年l月l日起依法報繳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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