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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本局將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作業

發佈日期:[2017/10/18]    共閱[514]次
    
本局將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作業,請貴會會
員協助或轉知所代理申報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申報資料及帳簿憑
證,倘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微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請於本(106)年9月30
日前儘速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徹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
納稅額。
一、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
    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而遭查帳補稅甚或處
    罰,茲將以往年度查核發現之違章或疏失型態列示如下,提供
    檢視資料時參考。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關係企業間進銷貨受控交易較可比較未
        受控交易對象問之售價或成本顯著異常,或利潤留置海
        外,致交易未符合常規。
   (二)無形資產之使用:我國營利事業研發之技術、專利或商
        標,授權給海外關係企業使用,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三)服務之提供:跨國企業經營型態中常見我國母公司負責研
        發業務,海外子公司負責生產業務,而由母公司派遣人員
        至海外子公司從事技術或管理服務支援,帳列薪資費用惟
        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四)資金之使用:關係企業間之收款期間較非關係企業長而未
        符合常規,或預付海外關係企業金額異常及預付期間較非
        關係企業長而違反常規交易;我國母公司為關係企業從事
        背書保證而承擔風險,卻未收取相對合理報酬。
   (五)未妥適選擇可比較對象:未妥適進行關係企業功能、風險
         分析及與非關係企業之可比較程度分析,或經辨識須調
         整其顯著差異,惟並未就該等差異進行合理之調整,以
         致選定不適宜之可比較對象。
   (六)未採用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受控交易參與人所從事之活動
        具高度整合,致無法單獨衡量其交易結果,或各參與人均
        對受控交易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惟未採用利潤
        分割法作為最適常規交易方法。
二、營利事業倘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已主動按正確資料辦理更正申
    報,並自原繳納期間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
    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者,
    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微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
    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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