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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稽徵所】所得稅法第94條之l、第102條之l及第126條規定,配合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措施
| 發佈日期:[2017/12/29] 共閱[43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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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所得稅法第94條之l、第102條之l及第126條規定,配合推動所得
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措施。
現階段對於所得稅各式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
式,應填發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之機關、
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
為之受託人,已依規定期限(106年度申報期間自107年l月1日起至
107年1月31日止)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到
情形者,得兔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
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二、納稅義務人向憑單填發單位要求申請提供(即要求填發憑單資
料)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絕。
三、憑單之填發得以清單或電子傳輸方式提供,惟以電子傳輸方式
提供時,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四、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實施後,納稅義務人仍可由如下方
式取得個人所得資料,權益不受影響:
(一)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以網路註冊之健保卡透過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三)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
五、為利扣繳單位簡便快速設定所得人憑單填發方式,以106年度各
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辦理網路或媒體申報時,
於「資料建檔」項下之「憑單填發方式整批設定」,選擇「免
填發」,即可完成憑單免填發設定,可免逐一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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