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區國稅局】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中報書暨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 發佈日期:[2018/3/28] 共閱[475]次 |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中報書暨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含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垮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
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書表格式內容業經財政部核定,相關電子
檔案已掛載於本局網站,請轉知所屬會員自行下載運用,請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107年l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5040號函辦理。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合夥人營利
所得計算表(第A29頁),財政部將另案核定。
三、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不印製提
供訂本式附冊,請轉知所屬會員至本局網站(網址:
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下
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
得稅電子結算建檔系統仍提供前開附冊之申報建檔功能。
四、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適用,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屬跨國企業
集團之我國營利事業成員應揭露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
之成員相關資訊,並依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l年內送交所在地
稽微機關。國別報告書表格式內容亦經財政部核定,請轉知所
屬會員至本局網站(網址: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
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106年度營所稅申報書格式\國別報
告」自行下載運用
五、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107年2月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轉知
所屬會員107年度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案件應依以下規定辦
理:
(一)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2萬元以下免徵,超過12萬元者,就
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做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
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
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說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18%,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
之半數。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
額。
(三)盈餘分配日在107年1月1日之後者,免填報股束可和抵
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