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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稽徵所】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買受人之所得稅扣繳事宜
| 發佈日期:[2018/5/10] 共閱[437]次 |
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
買受人之所得稅扣繳事宜,請惠予轉知貴屬會員自行檢視是否依規
定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4月3日中區國稅二字第
1072003720號函辦理。
二、按「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外國營利
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
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
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
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
或機關團體者,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扣繳所得稅。
三、請轉知所屬會員請其自行檢視,如有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
電子勞務給付價款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請自動補繳未(短)扣
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
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
第11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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