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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分局】貨物稅條例第12條免徵貨物稅之車輛進行查核
| 發佈日期:[2018/7/19] 共閱[668]次 |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逃漏稅捐,近期將針對轄內符合貨物稅條例
第12條免徵貨物稅之車輛進行查核,基於愛心辦稅原則,請各代理
人轉知各委託人或各使用單位自行檢視前揭免稅車輛使用情形,如
有短、漏報貨物稅之情事,請儘速於107年7月2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
稅款,請查照。
一、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
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
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做
所申報補繳貨物稅。
二、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或機車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經補繳貨
物稅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
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貨物稅後,並向所在地國
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如果對補繳貨
物稅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本分局服務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330陳小姐查詢。
三、檢附前揭規定供參。
貨物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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