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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108年4月1日起進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
| 發佈日期:[2019/3/4] 共閱[515]次 |
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局將自108年4月1日起進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
業」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精神,請貴會轉知所
屬會員輔導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一時疏忽發生逃漏情
事,請儘速向轄區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
罰。
一、本年度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加強查核(含跨境利用網路
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查核重點如下:
(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
(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以不得折抵進項稅額、或無
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退抵稅款。
(三)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
實申報銷售額,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或零稅率銷售額
(四)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五)未依挸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含外國之事業、機
關、團體、組織經營網路平臺或數位商店,銷售電
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六)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境外購物網站進口貨
物轉銷售),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及聞立統一發票
(含透過電子支付機構交易之查核),申報繳納營業稅。
(七)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
物或勞務,有無依實際銷售額農實課徵營業稅;已達
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有無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今年首度將銷售夾娃娃機檯及以夾娃娃機銷售貨物列為重點查
核業別,另為防止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
夜店、夜市及食品業等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
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等情事,將持續加強是類業別的查核。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微機關
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几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
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
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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