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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107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時數未達3小時
| 發佈日期:[2019/4/12] 共閱[616]次 |
※經查臺端107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時數未達3小時或
尚未向所屬公會報備,請依說明三辦理。
※一、按「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加由記帳士公會、記帳
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
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所屬之地方公會報備。前項記帳
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職訓練時數、課程認證及報備方式由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分
別訂定。」為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
辦法第14條所明定。
二、另洗錢防制法第6條親定略必:「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
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
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到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前項制度之執
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
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建
立制度,或前項辦法中有關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
序、執行措施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金融機構新臺幣50萬元以
上1,000萬元以下罰緩;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
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
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目前規定記帳及報稅代
理人每年應參加至少3小時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
練,經查臺端尚無前述訓練時數或時數未達3小時,如臺端已
完成在職訓練,請持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公會報備;如尚未完
成在職訓練,請於108年4月30日前儘速完成並報備,避免違
反前揭規定遭受裁罰。
四、副本抄送枉團法人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請貴
會協助輔導會員辦理旨揭時數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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