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錄︰ 帳號  密碼 
聯絡我們 收藏本站
法令資訊  
【 字體: 】【列印此頁】  
108.04.18稅務資訊

發佈日期:[2019/5/28]    共閱[474]次
    壹、給付國外公司服務費,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應依法辦理扣繳申
   報
   扣繳義務人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服務費時,如服務使用地於國內,
   核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應於給付時扣繳稅
   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繳
   交國庫,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間給付國外B公司服務費合計
   4,000,000元,雖B公司係於國外提供勞務,但其服務屬綜合性服
   務,使用地於國內,所提供之服務與使用地已產生連結,則國外
   B公司所獲取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其他所得。甲公司
   於給付服務費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稅款
   及申報扣繳憑單,經核定短漏扣繳稅額800,000元,該公司雖已於
   責令補報補繳期限內補報及補繳,惟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前
   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800,000元處1倍以下之罰鍰。特別提醒,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時,應
   依法辦理扣繳,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縱於查獲後補報扣繳憑
   單及補繳稅款,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貳、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不同
   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課稅捐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
   定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其中申請復
   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規定之起算點並不相
   同。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
   分,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
   送達後,依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
   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駁回後,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
   服,其提起訴願時點,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行政處分
  (即復查決定書)達到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為之,期間
    計算上已與繳款書上所記載之繳納期限無關。
   舉例說明,居住於新北市之甲君在107年3月28日接獲核定補徵個
   人綜合所得稅處分之繳款書,應在繳納期限屆滿日107年4月16日
   之次日(107年4月17日)起算30日內,即107年5月16日前申請復
   查,甲君在107年5月14日申請復查,經作成復查決定駁回,繳款
   書改訂繳納期限日至107年7月25日,連同復查決定書在107年7月
   2日送達,則其向財政部(位於臺北市)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
   書送達的次日(107年7月3日)起算30日,另加計在途期間2日,
   即應於107年8月3日前提起訴願。不過甲君誤以繳款書之繳納期限
   屆滿次日(107年7月26日)起算,遲至107年8月24日才提起訴
   願,因為已超過法定期間,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提醒納稅
   義務人,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對行政處分不服,
   須在法定期間內為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申請復查與提起訴
   願之法定期限起算日有所差異,以免因逾法定不變期間,而喪失
   行政救濟之權利。
參、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
    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1年9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開
    立銷售額4百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0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20萬元,並處罰鍰50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已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
    稅,本件課稅及罰鍰處分已逾5年核課期間,不得再補稅處罰,
    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確定在案。進一步說明,所
    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凡意圖免除稅捐,以詐欺或其他使
    稅捐之課徵發生不能或困難之不正當方法者皆屬之。本件甲公司
    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營業稅,惟未盡誠實申報之義務,明知其未
    向乙公司進貨,猶持無實際交易之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構成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特別提醒,營業人雖於規定期間內申
    報,惟未根據真實交易事項依法誠實申報,而故意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肆、營利事業提列呆帳損失數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得於年底評估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無
    法收回之可能性,在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內,估列備抵
    呆帳限額,增提備抵呆帳並列報本期呆帳損失。但若期末備抵呆
    帳限額未超過期初備抵呆帳限額,即表示以前年度多估列了呆帳
    損失,應於申報時將期末減期初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轉列其他
    收入。
    某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應收帳款及
    應收票據餘額為114,243,726元,核算本期備抵呆帳限額為
    1,142,437元(=114,243,726元*1%),減除期初備抵呆帳餘額
    500,000元,本期提列備抵呆帳及呆帳損失數為642,437元
   (=1,142,437元-500,000元)。但若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
    1,500,000元,則本期不得提列呆帳損失外,並應將期末減期初
    備抵呆帳限額之差額數,沖減備抵呆帳及列報其他收入357,563
    元(=1,142,437元-1,500,000元)。並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提
    列呆帳損失數,須注意不得超過稅法規定之備抵呆帳限額,又實
    際發生呆帳損失金額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伍、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之不動產,雖然是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也要申報契稅
    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買受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拍定人所承買之房屋如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應持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登記,不得向地政機關請求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除了應納稅額外,
    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
    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仟元。
陸、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依法徵課印花稅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
    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
    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課印花
    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
    置「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依政府採購法第93
    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運用該機制進行採購決標後,以電子簽章
    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兩
    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是以,該等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
    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提醒您,得標廠商依上開機制與政府機
    關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
    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得向本局申請開立繳
    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本局核准後採彙總繳納。
    呼籲業經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
    檢視該等契約應否繳納印花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
    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俾免受罰。
柒、營利事業以電子檔案提示帳簿可享受優惠措施
    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
    減碳政策,自10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可以利用網路平臺上傳
    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符合一定條件,還可以享受免再提
    示憑證等優惠措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提示
    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如期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
    遞送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1.除經審核有
    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2.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
    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
    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
    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
    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以書面審核,免列
    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3.各地區國稅局將指定專人協
    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透過網路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
    子檔案,國稅局在審查完竣開徵後,將會刪除所遞送之帳簿資料
    電子檔案,以化解外界對於帳簿資料留存於稽徵機關的疑慮。營
    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
    服務/電子帳簿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免付費服務
    專線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捌、清倉臨時拍賣活動應先申請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在其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
    之處所進行清倉臨時拍賣,如確認係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先行
    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使用統一發票營業
    人並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
    者;類此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舉辦
    臨時性特賣活動,應由該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
    徵機關申請核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該營業人如係分支機
    構且經核准總繳者,自應依總繳之規定辦理。
玖、獨資行號變更為合夥組織,免辦理決、清算申報;合夥組織變更
    為獨資行號,則應辦理決、清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
    前接獲某獨資行號負責人王小姐來電詢問,該行號打算變更為合
    夥組織,需不需要辦理決、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
    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惟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
    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不
    必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因此,本案例該行號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則免辦理決算
    及清算申報。進一步說明: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
    讓其出資額,致合夥人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已欠缺,則應解散
    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成
    立獨資行號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
拾、107年度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所得資料,自108年
    4月26日起開放線上查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降低納稅義務人蒐集各類所得資料成
    本,財政部於今(108)年賡續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
    執行業務事務所線上查詢107年度所得資料作業,所得人自108年
    4月26日起至5月31日止,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辦理查詢。說
    明,稽徵機關提供所得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係扣繳義務人
    、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108年1月31日法定申報
    期限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
    及其他相關憑單資料,有關查詢作業說明如附表。
    該局提醒,獨資及合夥組織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須以
    107年12月31日完成稅籍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憑證為限,如107
    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有
    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特別強調,本項試辦作業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
    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
    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壹拾壹、報社所開立之廣告費收入收據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反映僅收到報社開
       立之廣告費收據,不敢拿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怕遭到國稅
       局處罰。
       該局說明,依法登記之報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免徵營
       業稅,但是如果銷售廣告,必須課徵營業稅,另外報社的廣
       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開立收據原則如下:
       按照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有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
       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二聯扣抵聯,由廣告
       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可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分類
       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
       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營業人刊登的營業廣告,收到報社所
       開立之收據,可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如果刊登的是分類廣
       告,就不能拿來扣抵。
【 字體: 】【列印此頁】 【返回】【頂部】【關閉】  
地址:台中市南區有恆街167號2樓 電話:04-22856255 Email:tautc@ms76.hinet.net
社團法人台中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Copyright © 2005 CYUT All rights reserved
頁面執行時間46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