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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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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21稅務資訊

發佈日期:[2019/5/28]    共閱[513]次
    
壹、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自108年5月1日開始
   自108年5月1日起,民眾贈與財產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
   要點」規定之簡易案件,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任一國
   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省時又方便。
   該所說明,中區國稅局從107年11月起就該局轄區內民眾,已提供
   贈與稅櫃檯化簡易案件全局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為便利居住地
   與戶籍地分屬不同地區國稅局民眾,自108年5月1日起,凡是經常
   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
   櫃股票、或個別投資面額500萬元以下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
   票,備齊證明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
   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
   但如贈與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已逾核課期間、
   同年度前次贈與稅尚未核定或屬違章、農地回贈、法院判決移
   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案件,因案況特殊,尚需經戶籍地
   國稅局審核,則不適用跨局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
   時,當月核定案件可向收件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即時取得證明
   書;對於不服核定內容申請行政救濟案件及非屬當月核定之更正
   案件,收件國稅局將協助民眾將申請書移送戶籍地國稅局辦理,
   以提升行政效能及便民效益。
   該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可多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
   服務,亦可利用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
貳、報社販售報紙所開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依法登記之報社或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免納營業
   稅,並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所開立之收據,非屬印花稅
   之課稅範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
   包含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收租簿、收租摺
   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
   規定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
   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含在內。印花稅係屬憑證税,已依法登記
   報社銷售本事業之報紙所開立之收據,因該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
   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參、分別共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 應如何課徵地價稅?
    甲、乙、丙、丁4人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因部分變更為非
    農業使用,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之面積,分別以持分比率改課地
    價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若甲、乙、丙、丁各持分1/4原核定課徵田
    賦之農牧用地乙筆,宗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因舖設水泥計
    800平方公尺,則依各持分比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800乘以1/4,即甲、乙、丙、丁各200平方公尺)及課徵田賦
    (200乘以1/4,即甲、乙、丙、丁各50平方公尺)。若全體共有
    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分管使用區域,實際使用情
    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共有人若無法提示分管協議,倘該變更使用之共有
    人簽章切結該變更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並附具分管區域
    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小於或等於
    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得就切結人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如
    其變更使用面積大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超出部分再按其他共
    有人持分比率改課地價稅。

肆、建築法定空地雖供公共巷道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經查明屬
    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税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
    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該法定空地為房屋基地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
    規定,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民
    眾如果要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
    前(即9月22日前,今年適逢假日,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3日),
    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伍、承攬大廈管理服務,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及辦理申報,以免被
    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區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
    104年1月至107年4月間,以經營大廈管理服務方式,向某大樓
    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銷售勞務,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
    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合計新臺幣14萬餘元。
    甲君不服,主張其與管委會間係屬「僱傭關係」,而非「銷售勞
    務關係」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所謂僱傭關係乃受僱人聽從
    僱用人之指示而提供勞務,受僱人不自負盈虧  ,僱用人對於受
    僱人之工作時間、內容,有管理與指揮監督之權責,此與承攬人
    完成其工作有其自主性,不受委託人之指揮、考核及自負盈虧
    等,二者性質顯不相同。因此,受僱人所受領之報酬,屬於薪資
    所得,而承攬人則屬於銷售勞務之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案無相關合約,依甲君所提示支出憑證,係以「管理服務」之
    單一名目按月向管委會請款18萬元,因甲君未能提供轉付款明細
    及憑證,且未將每月結餘款項返還管委會,其與管委會間之法律
    關係屬承攬而非僱傭,原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並無不合,
    予以維持。該案嗣經訴願、行政訴訟及上訴均遭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個人以銷售勞務方式,承攬大廈管理服務,應依規定
    申請稅籍登記,並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處
    罰,得不償失。
陸、宗教團體符合一定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
    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
       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宗教團體如有從事下列活動,則屬銷售貨
    物或勞務:1、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
    2、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
    3、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
    準。4、出租財產收得租金收入。5、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
    關活動所收取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
    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柒、兼營營業人營業稅申報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稅額,既經稅
    捐稽徵機關核定確定後,不得改採「直接扣抵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第1款之規
    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
    者,即已確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
    兼營營業人符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
    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但經採用後3
    年內不得變更。兼營營業人若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
    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嗣後
    不得再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轄內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03年1-12月應稅銷售額15餘萬元,
    免稅銷售額1,400餘萬元,於103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自行
    選擇採「比例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
    申報累積留抵稅額4萬餘元,經該局按其申報數核定,並經確定
    在案。惟甲公司嗣後發現,改採「直接扣抵法」得申報累積留抵
    稅額198萬餘元,較為有利,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以適用
    法令及計算錯誤為由,申請更正,經該局駁回其申請,仍表不
    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均為計算免稅銷售額所對應進
    項稅額之法定方法,甲公司既作出選擇,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
    算錯誤,且該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兼營營業人未申請復
    查,即生確定效力。因此,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慎
    選較有利之計算方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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