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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15稅務資訊
| 發佈日期:[2020/1/14] 共閱[547]次 |
壹、營業人若遺失統一發票存根聯或扣抵聯、收執聯,後續還有補
求的方法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開立統一發票後,不
小心遺失發票存根聯,以及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
聯,有無補救方法?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
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
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
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
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
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
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
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依此,營業人遺失已開立之統
一發票存根聯,或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均得
向買受人(銷售人)取得原統一發票收執聯(存根聯)影本,
並經由買受人(銷售人)蓋章證明,以影本代替作為記帳(進
項)憑證。
舉例,甲公司銷售貨物一批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
額5萬元、買受人為乙公司之統一發票,甲公司卻不小心將發票
存根聯遺失,旋即與乙公司聯繫,並取得乙公司蓋章證明之收
執聯影本來代替遺失之存根聯。嗣甲公司雖被查獲遺失發票存
根聯涉及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就銷售額之5%裁處罰鍰5萬元,惟因甲公司已取得與原應保存憑
證相當之證明,即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
遭受處罰。該局同時呼籲,為降低遺失統一發票造成之風險,
營業人應儘速導入使用電子發票。因為電子發票之開立或接收
均在雲端進行,發票資料儲存於雲端,安全有保障。
貳、個人網路賣家如符合哪些條件,應及時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以避免遭處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近年來消費管道多元,個
人網路賣家如雨後春筍般眾多(例如:透過拍賣網站平臺、直
播方式或透過Line、臉書等通訊軟體銷售),銷售草創初期也
許未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但生意穩定後又忘了辦理相關事
宜,該所呼籲,符合下列條件的網路賣家,應及時到國稅局辦
理稅籍登記,避免經查獲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
二、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且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最近六個月銷售貨物之月平均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
8萬元(銷售勞務者,4萬元)。
參、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若有受(遺)贈之情形,可免併同其他各項
收入辦理當年度織結算申報嗎?
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當年度若有受(遺)贈之情形,應將該受
(遺)贈之財產計入當年度捐贈收入。
某協會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該團體於108年3月份有受贈一筆
土地,詢問是否要併同其他各項收入辦理當年度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當年度若有受
(遺)贈情形,除已作為登記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免
申報收入以外,應將該受(遺)贈之財產計入當年度捐贈收入,
併同其他各項收入辦理當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
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當年度收入未計入,如短漏報收入超過新
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即
未符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所規定之「短
漏報情節輕微」,而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
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有關完備之會計紀錄規定之
適用,稽徵機關將依法補徵所得稅。
肆、營利事業購買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課稅
規定為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下稱被投資公
司)股權,且認列取得當年度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
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該利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視
被投資公司是否存續或合併消滅而做相對應之調整。
該局說明,公司與被投資公司合併,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3號「企業合併」所認列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
過收購成本之廉價購買利益,按財政部103年4月10日台財稅字
第10200192840號令規定,稅務申報上該利益得分5年平均認
列。反之,公司若僅取得股權,被投資公司仍存續,依據國際
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認列取得當年度被投資公
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按財政部108年
4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53240號令規定,稅務申報上該利益
屬未實現,應按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實際出價取得之金額
作為購買股權成本。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取得被投資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
價值超過投資成本之利益,應注意前開差異並依規定作適當之調
整,以維自身權益。
伍、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原訂1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現延長一年
至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32條規定業經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804570280
號令修正發布,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延長一年自110年1月
1日起停止使用。
政府基於愛心辦稅且逐步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並兼顧營業人轉
換電子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電子計算機統一
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一年至110年1月1日,
倘營業人尚未導入電子發票,仍請儘速規劃辦理導入電子發
票。
電子發票可簡化買賣交易流程、解決傳統發票書寫錯誤及發票
遺失等問題,並響應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增加交易雙方便利
性,另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開立B2B電子發票建置成本低,只需
具備可上網電腦、讀卡機及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即可開
立。
陸、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所支付的佣金,為什麼不可從開立統一發票
的金額中減除?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出售不動產,其統一發票開立
金額是否可自銷售價格中減除支付給仲介之佣金後開立?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出售不動產時,應就建物之銷售額開
立統一發票,不得扣除仲介之佣金,而是應向仲介公司索取統
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舉例,轄區內
甲公司於100年間出售不動產,依買賣合約書及付款支票認定該
建物銷售金額為1,000萬元(含稅),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
發票,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0餘萬元,並據以裁罰。甲公司不
服,主張其銷售建物有支付仲介佣金30餘萬元,應自核定漏開
統一發票之金額中扣除,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
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
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支付
給仲介之佣金,為另一交易行為,因而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
代價開立統一發票,據以計算及申報營業稅,切不可扣除銷售
貨物或勞務之支出,以免發生短開統一發票金額,進而短報銷
售額,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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