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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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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05稅務資訊

發佈日期:[2022/9/8]    共閱[332]次
    
壹、投資境外理財工具而取得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如果因投資境外理財工具而取得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申報,提醒目前國稅局可透過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投審會通報
資料等查詢個人海外所得,另外,已在海外繳過的稅可抵個人最低稅
負,但以加計了海外所得而增加的最低稅負為限。台北國稅局日前指
出,投資海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或是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
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的利得都屬於海外所得,應依
規定申報。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申報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並未將海外所
得申報,不久後甲先生遭查獲,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出售的境外股票交
易所得,一共新台幣1,075萬元,甲先生主張稽徵機關未提供海外所得
資料導致漏報。國稅局官員說明,雖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
的所得資料範圍,但納稅義務人也要依實際交易收支情形,自行併入基
本所得額申報,國稅局除補徵甲先生基本稅額97萬元外,並依《所得基
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提醒國稅局可以利用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投審會通報資料等方式,
查詢個人海外所得,因為海外所得只要超過新台幣50萬元,金融機構須
將資料通報給國稅局。
另外,因為最低稅負制是針對免稅所得加徵補充性稅捐,如果基本所得
額在670萬元以上的申報戶,國稅局會將基本稅額和應繳納的綜合所得
稅額比較,兩者中哪一稅額較高,就以該稅額繳納。而海外已繳過得稅
可扣抵基本稅額,但不能扣抵綜合所得稅額,且扣抵金額以加計海外所
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為限。
貳、營業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須視不同
情況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
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
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
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
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
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
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租賃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
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探究交易實質內容,非以表面契約之形式作判
斷。實務上,發現有租賃業者為使承租乘人小汽車之營業人所支付之進
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
租賃契約,讓租賃客戶誤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舉例來說,甲公
司與租車業者簽訂租賃合約,雙方約定以每個月新臺幣80,000元承租1
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經濟年限5年,租賃期間5年,因已超過按車輛
經濟年限3/4換算之3.75年,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
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
客車,符合下列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
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
小客車之租金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
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參、經營網拍有條件享優稅
宅經濟正夯,許多商家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登
記場所,台北國稅局表示,當月銷售貨物額達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
達4萬元,須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登記處滿足以下要件,經營網拍的
稅籍登記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分別是一、實際營業活動全由行動裝置完成;二、未僱用員工;三、未
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品,房屋就不構成供營業使用。
業者透個雅虎、PChome、蝦皮等網路銷售平台,或運用臉書及Line開
設粉絲團、社團或開啟網路直播等,宣傳商品並有買賣,均屬網路銷售
行為。台北國稅局指出,只要當月貨物銷售達新台幣8萬元,皆要辦理
稅籍登記。
對此,官員提醒,網拍業者若擔心稅籍登記處不適用房屋稅自用住宅優
惠稅率,而沒有申報且被查獲,營業稅和所得稅的所須補稅的款項,可
能比房屋稅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的差距高得多。
此外,營利事業在負責人或家人的住家設立稅籍登記,只要符合以下三
要件,還是可以適用房屋稅自住稅率。第一、營業活動全由行動裝置完
成,例如手機、筆電等且沒有其他設備的參與;第二、營利事業未僱用
員工;第三、房屋沒有作為辦公室,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的設備及物
品。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自2022年4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
同年4月間銷售額計3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暫免辦理稅籍登
記。
肆、解除租約付違約金應申報免扣繳憑單及常見扣繳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除租賃契約而支付予個人房東之違約
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同法第89條規
定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轄內A餐廳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疫情影響,生意不佳,提前與個人房東解除租約並支付違約金20萬
元,漏未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查獲後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房屋給付租金與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二者
所得類別不同,應分別填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及「其他所得」
免扣繳憑單,並依規定期限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特彙整扣繳申報常見疏失或錯誤態樣供扣繳單位參考。
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填寫錯誤。
二、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疏忽未依規定
扣取稅款繳庫或申報扣(免)繳憑單。
三、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未按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
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四、租賃物(如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已因贈與或繼承等原因,變更
為其他人,但仍誤以原所有權人為租賃之所得人(如原房東已去世,仍
以原房東為所得人)。
五、營利事業捐贈慈善機關團體,漏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六、聘僱臨時工漏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所得人為居住者,年終尾牙抽獎價額(屬機會中獎所得)應扣繳稅
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
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
八、給付非居住者各項所得誤按居住者扣繳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發現扣繳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情
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按正確資料向所
轄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或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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