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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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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22稅務資訊

發佈日期:[2022/9/8]    共閱[355]次
    
壹、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延至113年底,並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鑑於當前智慧機械及5G之相關智慧應用需求增
加,後疫情時代為推動產業營運模式加速轉型、鼓勵創新與數位升級,
進而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
條之1,除將原有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延長適用
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優惠,以強化國內各產業資訊安
全防護能力,呼應「資安即國安」戰略,確保我國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上
取得信賴。
該局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之子法規「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
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以下簡稱抵減辦法)已於111年7月4日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
以辨識、保護、偵測、回應及復原等5大功能內容,明定資通安全產品
或服務所需具備之要件及詞定義,並排除安裝於個人電腦防毒軟體或防
火牆產品或服務之適用。
二、修正投資抵減「當年度」的認定方式自111年度起,投資抵減之當
年度改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認定,另為兼顧申
請人權益,增訂相關過渡性規範。
該局提醒,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
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依修正後抵減辦法第12
條及第14條規定,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依規定
格式填報及將相關證明文件於結算申報期限內遞送至所在地稅捐稽徵機
關(逾期未依式填報者不得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貳、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
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財政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
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
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
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
「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
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
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
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
「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
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
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
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
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
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
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
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
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
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
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
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
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
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
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
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
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
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
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
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
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
此,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
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
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
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
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
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
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
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
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
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
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
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
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
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參、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用,應檢具服務事證以憑核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國外業務,委託外國營利事業
於境外進行產品推廣所支付之服務費,除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提供
具體服務事證,據以核認勞務費用。
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
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依
此,當營利事業支付勞務費用時,除取具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
外,如無法提示服務事證,證明與業務有關,仍不得核實認定為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勞務費新臺幣4百萬元,
經甲公司說明係為推展韓國市場,委託韓國當地A公司為其提供相關業
務推廣服務,雙方並於合約中訂明A公司向甲公司請款時,需併附推展
服務成效文件,惟於該局查核時,僅提供商業發票、合約及支付證明,
未能提示A公司於境外執行推廣服務之相關成效文件,致無法證明該支
出確與業務有關,爰剔除該項費用並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勞務費用,除提示合約及支付證明外,尚應注意需提供相
關服務事證,以維自身權益。
肆、營業人開立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
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者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
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開立統一發票
之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正確使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交付買受
人,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進一步說明,電子發票與傳統紙本統一發票不同,非由財政部印刷廠預
先印製,部分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未能採行系統自動匯入字軌號碼
而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因此籲請營業人在開立時應特別注意,避免發
生誤植其他期別(月份)或其他營業人字軌號碼之情事。
舉例,臺北市某停車場因系統作業廠商疏失,誤將前期字軌號碼套用至
當月份使用,致開立錯誤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交付停車民眾,因無法聯
繫停車民眾收回發票,該停車場向國稅局報備,經國稅局查明後,依稅
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列計違章次數1
次。
提醒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為避免人為操作錯誤,建議由系統自動匯
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配賦字軌號碼及檢核,倘不慎使用錯誤
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
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
備,可免受罰;惟應留意1年內計次達3次(含)以上者,依稅務違章減免
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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