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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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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22稅務資訊

發佈日期:[2022/12/30]    共閱[254]次
    
壹、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
申請,當年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
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
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
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開始適用。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擬自今
(111)年起適用上述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
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能適用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
益。
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
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
實已消滅(例如:全戶戶籍遷出或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
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減少應
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
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貳、行政院發布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1月
23日
為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及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
標,行政院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
玻璃免徵貨物稅5年,至116年11月23日。
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106年11
月24日)起5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
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
件者,免徵貨物稅;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
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財政部說明,上開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
貨物稅措施將於111年11月23日屆期,考量發展綠電與再生能源為我國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配合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我國刻積極規
劃節能減碳之國家發展整體策略及打造零碳能源系統,增設太陽光電模
組為其中重要策略之一,延續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具有政策
必要性,該部乃參酌經濟部建議,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陳
報行政院建議續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5年
(111年11月24日至116年11月23日)。
參、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憑會計師盤點資料認列銷貨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全球化營運的拓展,通常會在國外
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物運送到國外發貨倉庫,接到訂單後,就可迅速
從發貨倉庫出貨。透過國外發貨倉庫銷售貨物時要特別注意,列報實際
的銷售價格,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收入及盤點存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
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
銷售額,發貨倉庫的貨物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
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
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的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就可以
按發貨倉庫的實際銷售數量及金額認列銷貨收入,否則就會以營利事業
出口至發貨倉庫的出口報單數量及金額認列銷貨收入。至於發貨倉庫的
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但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的銷售金額
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的金額與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舉例,甲
公司110年度共輸出貨物8千萬元至國外發貨倉庫,不過,截至110年
底,發貨倉庫實際銷售貨物只有5千萬元,還有存貨金額3千萬元未出
售,因此,甲公司在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提
出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經會計師簽證盤點資料及收入調節表,才能減除在
發貨倉庫尚未出售的存貨3千萬元,以實際銷售數量及價格,核實認定
銷貨收入5千萬元,否則就必須依貨物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申報之銷
售金額8千萬元認定銷貨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的收
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實認定當年度的銷貨收入。
肆、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營利事業福利金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增
加或當年度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支出比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
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其本身之所得及
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
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始得免納所得稅。因此,當職福會
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依提撥標準分別認屬福利基金之增
加或當年度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支出
比率。
說明,營利事業依法成立職福會,其提撥來源分有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
提撥之福利金、自職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及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
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其中按創立或增資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
工薪資內扣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年度收
入;惟自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福利金,係屬職福會當
年度之收入,應併入各項收入計算支出比率。
舉例說明,新設立之甲職福會於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
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37萬元、用於與其創
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83萬元、結餘款54萬元(=137萬元-83萬元),
且申報符合免稅標準各款規定而免納所得稅。惟查甲職福會當年度取得
營利事業提撥之福利金共284萬元,其中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137
萬元,係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併計當年度收入,自每月營業收入總
額提撥之福利金147萬元,應列入當年度收入;甲職福會因不諳法令規
定,誤將按創立資本額提撥之福利金列報收入,據以計算支出比率為
61%(=83萬元÷137萬元),經重新核算甲職福會之支出比率為57%(=83
萬元÷147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規定之60%,爰輔導其編列結餘款使用
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以適用免稅標準之免納所得稅規定。
呼籲,職福會取得營利事業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分別認屬福利基金或當年度收入,正確計算支出比率,以維
自身權益。
伍、受贈免稅農地,部分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業使用,將整筆追繳贈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
定的繼承人者,可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必須在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該
受贈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贈與人會被追繳贈與稅,即使只有部分
面積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仍將遭追繳整筆土地原免徵的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年11月贈與兒子乙君一塊農
地,經該局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5年農地農用列管期限內,在該
農地上建置工廠廠房,不符合農地作農業使用的規定,雖經國稅局通知
乙君限期恢復繼續作農業使用,但乙君屆期仍未恢復,甲君遭追繳整筆
農地原免徵贈與稅額23萬餘元。甲君主張廠房面積只占該筆土地面積
15%,其餘部分仍作農用,應按使用面積比例課徵贈與稅,申經復查、
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復提起上訴,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
回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農業主管機關係以「整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
用為查核基準,所以,贈與土地之核課、徵免亦按「筆」為核算單位,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原來免稅的整筆土地如果有部分面積未繼續經
營農業生產,且未在國稅局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追繳整
筆土地原免徵的贈與稅,提醒民眾應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
益。
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
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l項規定,營
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
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
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
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說明,前述
租稅優.色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
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所以實質
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其與設備。說明,甲公司辦理
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
資減除金額,投資項目包含土地、建築物及硬體設備,惟其中購置土地
1筆計6,700萬元,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減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
6,700萬元並補徵稅款335萬元(6,700萬元×加徵稅率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已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如有列
報非屬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者,請儘速檢附相
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積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
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
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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