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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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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6稅務資訊

發佈日期:[2022/12/30]    共閱[318]次
    
壹、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與會員交易紀錄保管規定宣導說明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111年8月8
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
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
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
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
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
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
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於收費憑證載
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下稱新制規定)。
財政部說明,新制即將上路,為使營業人瞭解新制規定之實施期程及作
業方式,以及個人從事網路銷售應否申請稅籍登記及有無新制規定之適
用,除已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外,該部特整理新制規定及圖例說明
提醒營業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
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
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
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
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
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另為利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
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
循新制規定辦理,該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
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
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
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係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
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自112
年1月1日起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
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四、平臺營業人提供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服務收取費用之原
始憑證,自112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之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
別資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及平臺營業人倘對新制規定有
相關疑問,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有專人竭
誠服務。為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
性與完整性,該部籲請營業人應依循新制規定辦理,共同建構優質網路
交易環境。
貳、營業人將購買預售房地權利讓與他人取得收入,應按讓與價格全額
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買賣預售房地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
地登記權利,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
之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
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房地,在未繳清價款及未取得預
售房地產權前,將購買預售房地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時,依財政部
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與買受人。營業人在未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即轉售予他人,其交易標
的係請求移轉房地登記之「權利」,並非「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
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都須按轉讓之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
發票與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7月向乙建設公司購入一筆預售房地新臺幣
(下同)2,000萬元,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甲公
司於繳納100萬元(含房屋及土地價款)後,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
款,於同年12月將該購買預售房地之權利,以200萬元讓與丙君承受,
甲公司應依讓與之價格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君,併同110
年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至乙建設公司同意甲公司將其
購買房地之權利讓與丙君承受,除應留存讓與契約以供查核外,針對甲
公司未付之後續各期預售房地價款,應按期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轉售預售房地時,無論有無約定土地或房屋價格,均
應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發現漏未開立發票情形者,依稅捐稽徵
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
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利息免罰。
參、營利事業冒領退稅款將遭處以罰款
政府為鼓勵貨物出口,外銷貨物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營業稅,中區國
稅局表示,卻有不肖廠商利用「假出口、真退稅」的手法詐領退稅金,
提醒營利事業冒領退稅款遭查獲,除要繳回退稅款外,還會處以逃漏稅
五倍以下罰鍰,嚴重的情況恐免不了刑責。
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業者利用出口貨物可申請退稅的機制,持虛假交
易資料,向稽徵機關申報退營業稅,並舉例,先前有位公司負責人虛開
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作為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的依據,並填載不實
出口銷售金額後向國稅局申請退稅,使稅捐機關承辦人員誤認有出口貨
品而退稅,官員表示,業者除了要追繳詐領稅額,如果經檢察官以違反
商業會計法等規定提起公訴,恐面臨相關刑責。
國稅局官員說明,甲公司從事廢五金、電子零件等產品的進、出口買賣
業務,2014年至2018年間向國內電子零件製造廠商,標購其他混合五
金廢料並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甲公司將標購貨物利用小三通方式銷往中
國大陸,因未能取得合法出口文件,無法申請退還外銷貨物的進項營業
稅款,甲公司動起歪腦筋,聯合境外香港A公司進行假交易,以低價金
屬粒料或混合五金產品,混充成高價的電子五金貨物報關出口到境外香
港A公司,製作不實出口文件。
之後甲公司又利用假文件向國稅局申報出口金額1億5,482萬餘元,不過
因申報的金額偏高,被海關發現異常向中區國稅局通報,經檢調單位聯
合調查出甲公司利用不實出口金額申請退稅,詐領營業稅額750萬餘
元。
另外也查獲甲公司漏報國內銷售額5,945萬餘元,補徵營業稅297萬餘
元並裁處罰鍰,公司負責人經法院判決違反商業會計法,執行有期徒刑
數個月。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如果利用虛報文件退稅出口貨物,涉冒領退稅
款以及涉犯商業會計法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詐欺罪,提醒企業要
合法申報退稅。
肆、網購業者開立發票時點解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疫情影響及科技不斷更新,營業人除
了實體店面,也會以電視、直播或網路平台等多元方式銷售各式商品。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商品,依「營業人開立銷
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發貨前已先收貨款,則應
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消費者透過網路或直播方式購物有別於實體通
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
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
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營業人透過電視或
網路銷售貨物,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已於電視
購物節目、購物網站頁面公開揭示上開規定,雖於商品發貨後可能遭消
費者無理由退回,仍應依上揭規定於預收貨款或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交付買受人,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
應載明於發貨單內,以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
發票之困擾。
    該局說明,倘前揭營業人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
法第7條第4項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
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
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供消費者查詢已取得之電子發
票相關訊息,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如發生退貨,經買賣雙方合意,由營業
人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傳輸至大平台存證。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自行建置網站銷售服飾
並於網站頁面揭示消費者享有7日的鑑賞期,111年9月5日接獲乙君訂購
洋裝一件新臺幣3,000元訂單,乙君於當日使用信用卡支付並於結帳時
提供手機條碼載具,甲商號雖於同年月20日才出貨,惟應於9月5日依消
費者提供手機條碼開立雲端發票,並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
大平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
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
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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