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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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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09稅務資訊

發佈日期:[2022/12/30]    共閱[246]次
    
壹、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股票所獲配股利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之有價證券,如為上市、上櫃或
興櫃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其死亡
日尚未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
繼承開始日該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計算價值,併同現金股利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
或除息交易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其所遺上開股票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
繼承人之所得,股票發行公司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
暫免填發憑單;俟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再按實際繼承
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
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7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如A公司公
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11年6月25日,並分配股票股利,應按甲君死亡日
該股票收盤價估算價值,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甲君繼承
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倘A公司公
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11年7月25日,則該項股票股利非屬甲君遺產,屬
甲君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
提醒,股票自繼承日起所生孳息(即股利所得),將併入過戶或領取年
度繼承人之所得課稅,請儘速辦理繼承過戶,以免累積多年所得致適用
較高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
貳、保單變更要保人,當心稅上身
各式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民眾投資管道多元,有人偏愛購買保險商
品,常見有些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
及受益人購買保單,等到子女長大或有經濟能力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
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保單變更要保人屬於贈與行為,必須
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後,就享有
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權利,一 旦將要保人變更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將
自己應得保險契約上約定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屬於財產無償移轉,要保
人必須按變更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
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A君購買6年期的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女
兒B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但於保單繳費期滿前,A君於今(111)年變
更要保人為B君,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800萬元,因變更要保人屬贈與
行為,且超過免稅額(111年為244萬元),A君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按總額800萬元申報贈與稅,於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
為5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計55萬6仟元。
參、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投資收益課稅規定報你知
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已核定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
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 CFC)制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投資外國公司認列投資收
益課稅時點。
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如有獲配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30條第2款規定,應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基準日之年度認
列投資收益,並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課稅,其於所得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
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投資收益,而依國內
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但是,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及
其關係人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符合一定要件者(即為我國營利事
業之CFC),營利事業應將外國企業當年度之盈餘認列投資收益,計入
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其一定要件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
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
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
CFC。
二、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
(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111年1月1日於A國投資A公司(持股比例
100%),A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112及113年度分別為800萬元及100萬
元,A公司113年中決議分配盈餘800萬元(屬112年度盈餘);甲公司112
及113年度課稅所得額(不含CFC投資收益)分別為1,000萬元及1,200萬
元,甲公司依所得稅法認列112及113年度投資收益金額及可扣抵稅額如
下:
一、A公司非甲公司CFC,A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率21%
   (一)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112年度0元、113年度800萬元。
   (二)甲公司可扣抵之稅額
       1.A公司113年度於當地繳納所得稅168萬元(800萬元×21%)
       2.可扣抵甲公司113年度併計國外投資收益增加的營利事業所
得稅為160萬元【稅額扣抵限額
160萬元=〔(1,200萬元+800萬元)×20%〕-(1,200萬元×20%)】。
3.國外收益於當地已繳納之所得稅168萬元超過可扣抵上限160萬元,
僅能扣抵160萬元。
二、A公司為甲公司CFC,A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率10%
(一)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112年度800萬元(800萬元×100%×365
天/365天)、113年度0元(實
際獲配800萬元-112年度視同分配股利800萬元,另A公司113年度稅後
盈餘100萬元得豁免
適用CFC規定)。
(二)甲公司可扣抵之稅額
    1.A公司113年度於當地繳納所得稅80萬元(800萬元×10%)
    2.可扣抵甲公司112年度併計國外投資收益增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160萬元【稅額扣抵限額
160萬元=〔(1,000萬元+800萬元)×20%〕-(1,000萬元×20%)】。
3.國外收益於當地已繳納之所得稅80萬元小於可扣抵上限160萬元,可
扣抵80萬元。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
同分配,提前課稅,俟CFC實際分配該筆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獲配
年度所得額課稅,另為避免重複課稅,設有境外稅額扣抵、處分CFC權
股時可調整損益,以期維護租稅公平。有關CFC制度相關資訊,營利事
業可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反避稅制度專區查
詢。
肆、雙11即將到來,網拍業者多留意稅籍登記新制112年起上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的第四季為網拍業者的旺季,電商業者無
不搭配「雙11」及聖誕節等節日推出許多特惠活動,為保障消費者權
益、提升網路交易資訊透明度及完備稅籍資料,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
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
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
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
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
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
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憑以收費之交易紀
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下稱新制規定)。
進一步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新制規
定實施期程、適用範圍及輔導期間如下:
一、112年1月1日起申請新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自國稅局核准設
立之15日內或事實發生日(經營網路銷售事實)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辦
理。
二、原已辦妥設立登記之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登記。
三、112年1月1日以前已申請設立登記且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應於
同年月15日以前依新制規定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為利是類營業人有
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於112年4月30前未依新制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呼籲,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應儘快向稅籍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並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
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平臺業者亦應依新制規定保存相關
資料;倘對新制規定有任何疑義,可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
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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