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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0稅務資訊
| 發佈日期:[2020/6/24] 共閱[756]次 |
壹 、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
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下稱IFRS16)
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估計拆除、復原成本或
未實現損益等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外,應依該會計準則規
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財政部說明,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108
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租賃會計將由IFRS16取代國
際會計準則第17號(下稱IAS17),兩者主要差異在於承租人之
會計處理,例如IAS17之營業租賃係將給付租金認列為「租金
支出」,IFRS16規定除符合「短期租賃(租期不超過12個
月)」或「低價值標的資產(全新價值不超過5千美元)」2種情
形仍得選擇依給付租金認列租金支出,其餘租賃應將租期內之
應付租金折算現值連同租賃相關成本認列為「使用權資產」及
「租賃負債」,並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費用」。進
一步說明,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租賃相關收入費用認
定,原則上係參照財務會計公報規定,因上開新會計準則之
費用項目及金額認列方式已有不同,為資明確及適度縮短財務
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爰規定自108年度起,營利事業承租資產
之會計事項採用IFRS16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
認列成本費用,但該準則與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不同之部
分,例如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
本者,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使用
權資產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
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依相關國際
會計準則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等未實現損益,仍應
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簽訂3年期之機器設備承租合約,其107年
度依IAS17之會計處理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均認屬營業租賃,
依給付租金逐期認列租金支出;於108年度採用IFRS16後,其
108年1月1日會計處理應追溯調整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
債,並於以後租賃期間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甲公司
於108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有前揭須帳外調整差
異項目外,應依會計規定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以降低營
利事業財稅差異調整之遵循成本。
貳、營利事業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
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
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
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
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之損益。
說明,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可分為
一般時效15年;短期時效5年,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
退職金等;短期時效2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代墊
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
之日如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
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應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憑以核實
認定。
說明,甲公司於106年間進貨,其應付貨款截至108年底尚未給
付,亦無請求權時效中斷之情形,該筆應付貨款之請求權時效
已逾2年,則甲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應將該筆已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貨款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
付發生年度,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各項
應付未付的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應確實依所得稅法
規定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參、買賣未經簽證之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出售未經簽
證之股份,是否應繳交證券交易稅?
說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買賣未經簽證且未經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因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
條例第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該等交易
係股東轉讓其出資額,為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
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所得稅。
提醒,民眾出售股票時,應先查明是否屬經簽證或經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票,若屬未經簽證或登錄者,因一時不
察致誤繳證券交易稅,可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資料向證
券交易稅繳款書填載之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地址所在地稽徵
機關辦理更正退稅。
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重大變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
展延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未分配盈餘申報部分,配
合所得稅法及產業創新條例之修正及財政部推動多項防疫紓困
稅務措施,有諸多變革,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
權益,茲彙整重要規定如下:
一、適用稅率
自107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
調降為5%,以利對外籌資不易之中小型企業可藉由保留盈
餘累積資本,有助於營利事業未來轉型升級。
二、會計準則變動之追溯調整數應併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自107年度起,因追溯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
準則公報,所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
少數」,均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俾
符合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並正確計算營利事業實
際可供分配之財務會計盈餘。
三、新增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一)為兼顧企業疫情期間資金彈性運用及股東獲配股利之
權益,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將會計準則變動追溯調整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予股
東或社員之金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
減除項目。亦即企業在今年6月底申報期限前,因應
疫情而有資金需求或不及將會計準則變動追溯調整淨
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如於110年6月底前再作分
配者,可於實際分配後更正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
餘。
(二)考量企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發生
虧損,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
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
估計虧損,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
目。惟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
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
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
餘額等情形,則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
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
資,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
未分配盈餘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
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
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
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該等實質投資金額得列
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提醒,上開3項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均無須事先申
請,營利事業僅須於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於嗣後辦理更正
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明認
定。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以減輕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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