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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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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22稅務資訊

發佈日期:[2022/9/8]    共閱[217]次
    
壹、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設立之專戶對烏克蘭國際
援助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
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
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
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為限。
財政部洽外交部表示,為協助烏克蘭難民,該部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
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下稱賑濟專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專戶之捐
贈,先由基金會控存,嗣應該部請求轉匯至指定之帳戶,由該部依據歐
洲各國安置烏克蘭難民之需要進行分配,賑濟專戶之資金與賑災基金會
之會務完全分離,全數轉由外交部統籌處理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
賑濟專戶所為之捐款可認定為對該部之捐贈。
綜上,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
款第2目之1但書及第36條第1款規定,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
用,不受金額限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賑濟專戶之捐款,於112年5月申
報111年度所得稅時,可憑賑災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賑濟烏克蘭」事
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貳、房東在申報租金時常會不慎出現四大類錯誤
5月報稅季,包租公、包租婆留意了,國稅局近年對於租賃所得的查核
相當重視,去年有相關收入者,千萬別抱持僥倖心態。會計師指出,房
東在申報租金時常會不慎出現四大類錯誤,提醒房東別因為一時不察誤
踩國稅局紅線。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王瑞鴻表示,房東首先要留意別漏報租賃所得。
過去有些房東心存僥倖,以為國稅局查不到,結果後來因為與房客之間
產生糾紛,而被檢舉,或房客報稅時列報房租列舉扣除額,因而被國稅
局順藤摸瓜,勾稽到漏報租賃所得。
過去國稅局也時常發現,房東將名下房屋租給營利事業,為了避稅,不
讓房客申報扣繳,或要求低報租金,王瑞鴻提醒,一旦給國稅局查到,
不只是房東會被補稅處罰,身為扣繳義務人的房客也有責任。
事實上,各區國稅局去年起針對囤房大戶也積極展開稽查,不乏被查獲
漏報租金的案例,也有納稅人趕在被查到前就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
第二則是要留意押金稅務問題。房東出租房屋,通常會向房客收取押
金,王瑞鴻表示,原則上這筆押金存放在銀行,會產生利息,房東應以
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出利息,列報租金收入。
不過房東若能證明,押金利息已申報過利息收入,就可免設算這部分所
得,避免重複課稅。
王瑞鴻表示,如果後續因房客違約或其它原因,導致押金被房東沒收,
這筆押金本身就必須申報為當年度租賃所得。
第三,房客代為負擔稅費,也必須列入租金收入。王瑞鴻表示,有些租
賃契約中,會約定由房客負擔房屋稅、地價稅等,或是代為支付財產修
理、履行其他債務等,依規定,這些代為負擔的稅費或費用,也屬於租
金收入的一環,房東別忘了申報。
第四,是留意無償出租情形。王瑞鴻指出,部分無償出租情況,仍必須
設算租金收入,必須依據租賃雙方在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以及實際使用
情形是否供營業使用等條件,來綜合判斷。
依規定,若無償出借的對象是配偶、直系親屬,才有機會免設算租賃所
得,如果是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即便是無償出借,仍應依當地租
金行情設算所得。
而即使無償出借給配偶、子女,若房屋被用來經營公司,仍要計算租金
收入。
王瑞鴻表示,個人租賃收入可以43%作為必要費用率,等於收取100元租
金,最多只有57元應課稅,若以綜所稅40%稅率計算,也僅22.8元稅
負,呼籲房東還是誠實申報為上策。
參、 預售屋交易人留意課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針對預售屋適用房地合一2.0案件,我國採實
際收取價金計稅,其推計成本費用3%同樣依實際成交金額計算,不包
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商(或地主)價款。
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上路,2021年預售屋換約交易課稅方式分為
兩種,如果是在2021年6月30日前換約交易,同樣屬於財產交易所得,
採售價減除「取得價+成本」後併入綜所稅課稅,今年5月申報繳稅。
如果是2021年7月1日後的預售屋換約交易,則屬於房地合一稅2.0範
圍,必須在簽訂買賣契約後30日內申報課稅,不在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
範圍。另我國也同步調整推計費用率,從實際成交金額5%調降到3%,
並新增上限為30萬元。
官員指出,所謂實際成交金額定義為「實際收取價金」,以實收價金當
收入,成本以實際支付為主。
舉例而言,近期在國稅局案例中,有民眾去年看到台積電宣布落腳高雄
楠梓,瘋搶楠梓區的預售屋標的(總價多為800萬元),例如先付訂金
100萬元取得預售屋承購權以後,再以200萬元價格轉手賣出其承購權給
他人,等於是加價100萬元轉賣。
官員指出,高雄國稅局在個案中認定,以該筆200萬元做為成交價格,
並非以建商出售總價為成交價,而財政部也認同國稅局見解。
不少炒房群組則在網路指出,過去成交價格是以總價認定,因此推定費
用可拉高到數十萬元,如今以100萬元認定,成本費用僅剩3萬元,免稅
空間縮水至少九成。
官員表示,若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未提出交易憑證,我國依所得稅法
第14條規定,按「成交價額」3%計算成本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並無
疑慮。另個人也可提出費用憑證者,採核實認列成本抵稅。
擴大書審制度原是為簡化稽徵作業、方便中小企業報稅的便民措施,然
而卻有部分公司藉此來逃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藉擴大書審規
避、逃漏稅常見有三大面向、五大樣態,呼籲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以
免挨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所謂擴大書審制度,是針對公司全年營業收入及非營
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者,其中不包含土地、房屋交易所得及房地合
一2.0課稅範圍(房屋、預售屋、特定股權交易),可申報適用。
肆、常見藉擴大書審逃漏稅樣態
擴大書審雖然簡便,但國稅局常查獲藉此避稅的案例,民進黨立委江永
昌日前質詢時指出,應全面檢討,莫讓缺乏法源的擴大書審制度成為逃
漏稅藉口。
國稅局表示,藉擴大書審逃漏稅常見三大面向,包含隱匿收入、憑證、
扣繳等,其中最常發現五大樣態。
首先在隱匿收入方面,常見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透過成立多家營利事
業,來分散收入,將營收降到3,000萬元以下,來適用擴大書審制度,
規避國稅局查核;第二種則是直接匿報收入,以符合適用標準。
其次,在憑證相關違規方面,也有兩種常見樣態。第一種是採用書面審
核的企業,將所取得的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為成本及費用,幫助關
係企業墊高成本費用、達到規避稅捐效果;第二種則是採書審的公司,
直接開立不實發票給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的憑證。
最後是在扣繳方面的違規,國稅局也發現適用擴大書審公司,未據實辦
理扣繳,短漏報其他稅源,例如只列報最低工資,或短漏報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費用等,都是常見違規。
國稅局提醒,如發現公司透過跨區設立關係企業及利用擴大書審制度分
散收入,藉以規避稽查,或其他取得或開立不實發票等逃漏稅行為,國
稅局都會主動或通報所轄稽徵機關加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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