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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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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05稅務資訊

發佈日期:[2022/9/8]    共閱[222]次
    
壹、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
限展延至111年6月30日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今(27)日決定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1年5
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
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延長其繳納期
間。因應疫情自111年4月中旬起,每日確診人數不斷快速攀升,考量短
時間內到國稅局申報人潮恐衍生疫情擴散,該部公告全面延長110年度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至111年6月30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一、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1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二、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
於111年7月11日前送(寄)戶
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三、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
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
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1年8月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
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前述資料得於111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
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
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
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1年5月1
日至5月31日期間者,
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
財政部補充說明,所得稅各項申報書、繳款書或通知書等已完成印製或
寄發,原書表上所載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31日,將自動展延至6月30日,
民眾如有繳款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至綜合所
得稅之各批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如於延長申報期間6月1日至6月30
日採網路申報及稅額試算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者,仍可適用第1批(111
年7月29日)退稅。
財政部呼籲,雖然該部延長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為降低臨櫃報稅群聚
的風險,仍請民眾儘可能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多
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線上智能客服,或以電話、電子郵
件、粉絲專頁詢問。倘民眾確有臨櫃查調所得、扣除額資料或協助網路
報稅需求而需親至國稅局洽辦者,請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站、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或撥打0800-000-321電話預約次日起3天內上班
時段辦理臨櫃報稅服務或線上當日取號措施,並可查詢受理進度,於接
近所取號碼時再前往國稅局,以減少等待時間並可有效分流人潮;到達
報稅現場時,請配合現場動線指引及全程佩戴口罩等防疫規範,如有發
燒或身體不適者,請在家報稅,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各地區國稅局亦
將強化防疫措施,確保民眾及國稅局同仁安全。
貳、機關或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疏漏樣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依
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
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疏漏之處,說明如下,供機關或
團體參考:
一、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
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
外之收入。常見機關或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
出比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
算當年度之支出比例。
二、機關或團體應明確區分收入類別,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及成本費用。常見機關或團體將
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例如辦理各項訓練課程收取之報名費、承辦
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
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
之正確性。
三、機關或團體當年度支出比例如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
2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
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
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再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例
如:109年度結餘款60萬元,
已報經核准留供110年度使用,則110年度依使用計畫屬109年度結餘款
60萬元部分,不得列為
110年度之支出。
參、營業人對政府捐贈防疫物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協助防
疫工作而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清潔酒精、口罩、防護衣等貨物捐贈
政府,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
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基於課稅
公平,應與消費者負擔相同稅負,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
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時價開立
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
獻,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營業人無償協助國
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除應設帳記載以憑查核外,可免
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營業人對政府捐贈貨物,其購入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為鼓勵營業人協助國防建設、慰
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營業人無
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營業人購入該貨物所支
付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1萬瓶清潔酒精無償捐贈地方政府,除購進
該1萬瓶清潔酒精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外,甲公司於捐贈1萬
瓶清潔酒精時,尚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讓您報稅省時又輕
鬆!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111)年5月1日開始,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為了讓納稅義務人能快速及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貼心
整理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注
意: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租稅協助措施
(一)領取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紓困特別條例)、傳染
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
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
理所得稅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另紓困租稅措施減
免所得額亦不納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二)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營利事業依肺炎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辦理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列報薪資費用外,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明細
表第A31頁,並檢附員工請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及疫苗接種假之假
單或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及得請假之證明文件〔如:各級衛生主管
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檢疫)證明或其他證
明文件〕,再填報於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133欄「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列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
除項目。
(三)受疫情影響,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110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實施要點之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
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
該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二、房地合一稅申報注意交易日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交易
日在110年6月30以前或同年7月1日以後,其課稅範圍、稅率及申報方
式有所不同。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要特別注意房地的取
得日及交易日,正確填報交易明細表第C1頁「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
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 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
地、第24條之 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第C1-1頁「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
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
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C1-2頁「110年7月1日
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
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
及其應納稅額。
(二)配合今年2月22日修正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
1項規定,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包含分開計稅之房地交
易所得,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時,仍應將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及其
應納稅額併同納入計算。
三、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租
稅減免明細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其他
申報書表、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等,不印製提供訂本式附冊,
營利事業如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專區
項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
申報繳稅系統之各申報書表,直接於線上建檔及申報。
伍、執行業務者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
示,依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自營作
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得在每月執行業務所得
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
業務收入課稅。執行業務所得者如有自願提繳,可於申報綜合所得    
稅時檢附勞工保險局所寄發之繳費證明計算減除。
該局說明,因應法令修正,今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新增
「執業所得自提退休金」頁籤,以供執行業務所得者輸入自願提繳退休
金金額,由系統自動計算執行業務所得者之應稅所得,避免人工計算容
易錯誤,期能提升網路申報系統之友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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