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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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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22稅務資訊

發佈日期:[2022/9/8]    共閱[223]次
    
壹、修正「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
財政部今(7)日修正「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
效。
財政部說明,為便利繼承人就近至任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不受戶籍所
在地限制,該部108年11月15日訂定「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
點」,自同年12月1日起生效,對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千5百萬元
以下、被繼承人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提供遺產稅
跨局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
自111年1月1日起,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下稱
稅額試算)服務,對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提供稅額試算通知書,
經納稅義務人核對試算內容無誤,線上登錄或簽章遞(寄)回復確認,即
可完成遺產稅申報。為因應實務需要,該部主動檢討上開作業要點(修
正7點、增訂2點,計9點),臚列重點如下:
一、修正得跨局申報案件之遺產及扣除額規定(第3點)
(一)遺產總額上限金額由2千5百萬元提高為3千萬元。
(二)財產種類增列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
金、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
短期票券及保險。
(三)金融機構未償債務扣除額上限金額由5百萬元調高為7百萬元。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
值合計超過5百萬元者,不適用
跨局申報。(第4點)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案件,經納稅義務人填妥國稅局提供之確認申
報書,得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
前,跨局臨櫃遞送回復確認。倘該納稅義務人因增列遺產或扣除額等改
採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者,
其列報資料與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相符部分,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新增第5點)
四、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之收件、核定及發證作業,依「遺產稅申報稅
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新增第7點)
貳、財政部提醒民眾淘汰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應注意減徵退還貨物稅之
適用條件,以保障退稅權益
財政部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
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
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
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
元;同期間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
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機車
應徵之貨物稅最高減徵4千元,期藉降低民眾購車負擔,鼓勵淘汰老舊
汽機車,改善國內空氣品質。
財政部說明,截至111年5月31日止,約有100萬輛新汽車及254萬輛新
機車適用該項減徵退還貨物稅優惠,累計核退金額達598.9億元,仍有
少數民眾因未諳上開規定,申請退稅時經國稅局或海關審認不符規定而
否准退稅。該部特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相關規定
詳附表):
一、實務上曾發生車主先報廢舊車後再購買新車,因故交車時程延宕導
致無法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完成
新領牌照登記案例。例如:甲於111年1月1日報廢舊車,111年3月1日
訂購新車,遲至111年
7月2日始交車及完成新車新領牌照登記,因已逾法定6個月汰換車輛期
間而不符適用減徵退還貨
物稅規定。該部提醒車主應先確認所購新車交車時程,或建議「先換
新、後汰舊」,以免因新車延
遲交車影響退稅權益。
二、依上開稅法規定,中古汽車須同一車主名下登記滿1年後再報廢及
購車,始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係為避免民眾低價購買中古車立即報廢適用優惠規定。繼承人報廢或出
口繼承登記取得之中古汽
車,得將該中古汽車登記於該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之期間合併計算;
另考量汽車多為家庭成員共
同之交通工具,配偶為家庭核心成員之一,爰自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
或出口自配偶移轉取得之
中古汽車,亦得將配偶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如欲申請汰舊換新減徵
貨物稅,車主於報廢中古車
前,應確認其名下登記期間是否符合規定。
三、新舊車主如非同1人,不論先購買新汽車再報廢中古汽車,或先報
廢中古汽車再購買新汽車,於購
買新車至汰換舊車期間「持續」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始
得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之規
定。例如:甲、乙婚後由夫甲報廢其名下中古汽車,於離婚後妻乙購買
新汽車,因購買新車時甲、
乙已不具備配偶關係,故乙購買之新汽車,不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
定。
四、汰換機車部分,考量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舊車與新車車
主不以同一人為限,亦無舊機車
登記期間須滿1年之限制,惟報廢(或出口)舊機車與購買新機車完成新
領牌照登記仍應於6個月
內,始得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確保自身權益,提醒民眾汰舊換新前,宜注意相
關規定,倘有相關疑問,可多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有專人竭誠服務。另鑑於國內疫情尚未緩解,該部已提供中古汽
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線上申請方式,該部籲請汽機車產製廠商
及進口人多用網路,省時、便利並降低臨櫃申辦群聚風險。產製廠商及
進口人並得申請將該貨物稅稅款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及登記之車
主,退稅撥付更方便而有效率。
參、營利事業外幣兌換損益,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新臺幣匯率不斷波動,外銷廠商年度獲利因而
受影響,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其外幣兌換損益,須於
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
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
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
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
外幣存款,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
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
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
損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經查該兌換虧損係因甲公司商品外銷出
口之美金收入依109年底匯率評價之未實現兌換損失,屬匯率變動而產
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
不得列計損失,遭該局調減兌換虧損2,400萬元,補徵稅額480萬元
(2,4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注意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
面兌換虧損,係屬未實現損失,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時,不得列計,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肆、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而逕行取回貨物者不屬於銷貨退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甲公司來電詢問,日前銷售一批食
材給乙餐廳,乙餐廳因受疫情影響財務周轉不靈,負責人捲款落跑,財
務主管又避不出面,甲公司逕行取回該批食材,是否可視為銷貨退回?
該所說明,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以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負責人及財務主
管避不出面,遂逕行取回貨物之行為,與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無銷貨
退回規定之適用。另解釋銷貨退回,係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
復原狀義務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之行為。甲公司因乙餐廳發
生財務危機,逕行取回所銷售之貨物,與上開銷貨退回之情形不同,不
屬於銷貨退回。
該所提醒,營業人儘速檢視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誤申報銷貨退
回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依規定加計利息,可依稅
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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