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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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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15教育訓練之(七)∼講師:林益民會計師

發佈日期:[2006/1/13]    共閱[11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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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公司欲申報薪資之員工雖未在公司加保,但將欲申報之薪資配合承攬合約,以扣繳方式(非固定給付之薪資一年一次)申報可行否?(扣繳憑單以其他所得方式)
二、若甲員工實際每月領45,000元,但勞、健保以17,400元,加保(包括勞退亦同),差異數27,600元以非固定薪資三個月至半年扣繳乙次,年底扣繳憑單分開兩張開立,可行否?
三、投保金額16,500元,但員工要求要實報薪資,要如何填薪資較為洽當,其二者之間差額填什麼較有利雇主及勞工?是要讓勞保局自動調高?或不予調高?
四、甲公司聽從保險公司建議,所有員工(員工約8人)均選擇舊制,於94年10月份依勞基法規定新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向中央信託局每月提撥一千元,但也不是按月提撥2%勞工退休準備金,其餘不足金額以繳保費來補足,此金額之計算基礎以加保金額(非以實領薪資)達勞基法之退休條件時可領之退休金總額換算出每月每人應繳保費,此保險合約於94年5月簽訂。
請問此方式可行否?
另請問員工每年所繳之保費若超過二萬四千元也是要加到
薪資總額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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