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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02教育訓練之(十四)~講師:林益民會計師
| 發佈日期:[2006/7/31] 共閱[1613]次 | 課程大綱:
一、公司股東合資購買農業用地,以公司名義興建廠房,因不屬合法建物,故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情況下,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狀,公司所取得之建物建材憑證可否扣抵營業稅?又若不能扣抵營業稅而未取具合法憑證下,可依據什麼證據入帳呢?若未入帳,以後出售時,國稅局將如何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二、從95年度計算94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起,改採依財會所得計算,若94年度公司有取得『股票股利、清算股利包括(現金、股票)』是否皆免再計入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
三、呆帳人人會列,卻常招國稅局剔除補稅,請舉列說明呆帳列報的過程及應備文件。若因應收債權透過法院求償而引申出的訴訟費(律師費、法院規費等)應如何列報?
四、營業人與獨資或合夥事業交易,並取得其發票,但付款時,應對方要求,支票抬頭為個人,當國稅局抽查時,被視為交易不實(因為付款支票為個人)請問應如何處理?
五、三角貿易、營業稅及營所稅之關聯及相關解釋函令。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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