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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02教育訓練之(十八)~講師:林益民會計師
| 發佈日期:[2006/11/2] 共閱[1173]次 | 一、A公司營業性質係取得欲在電視或電台打廣告之E客戶,為其找到有限公司或廣播電台公司。請問:
(1) 公司會開立發票給E客戶,也會取得有線電視公司及廣播電台公司之進項發票。則A公司之行業代號是否為8610-11廣播電台或有更適合之行業代號﹖
(2) 取得電台之發票大部分為免稅發票,因公司憑證過多,不想提出申報營業稅,只想拿部分申報營所稅,是否可行?
(3) 免稅係以銷售產品免稅、銷售人免稅或買受人免稅?A公司取得免稅進項,但本身非電台,則開給E客戶之發票為應稅或免稅?
(4) 403表示兼營免稅之申報書,但A公司只是取得免稅進項發票,是否仍需申報401表?
二、營利事業收到虛設行號發票,遭國稅局查獲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處分;除本稅及罰鍰外,法院再依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法辦。判刑確定,對於該公司罰公益捐之處分,分別為負責人伍萬元及會計人員貳萬元,是否有違一罪不兩罰之本意,請分析。
三、A未設立行號,即小包工程,原和E(上包商)說好,扣營業稅5%,再扣營所稅3%,一共扣了工程款總額8%,及不再報工資,而後E失信又報工資給A 46萬(實領65萬),A向國稅局檢舉,內容如下:「本人曾經將身分證影本交付於E,交付原因是想拿小包工程,對方說須給予身分證影本,無取得代價」,E提供A領款時之親筆簽名共計65萬,所以國稅局要罰雙方,請問:
(1)A除補本稅外,還須罰營業稅、營所稅、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可做此部分的罰款解說否?
(2)E應付何種罰款?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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