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資訊】114.09.19

114.09.19

壹、 排(輪)班之部分工時勞工應持續加保,不得僅在出勤日申報加、退保事業單位因應經營需求,除僱用一般全時工作勞工外,也會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部提醒,排(輪)班之部分工時勞工,即使非每日出勤,只要雙方持續具有僱傭關係,雇主依規定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於勞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也就是雇主應於勞工整段在職期間持續加保,不得僅於勞工出勤日當天辦理加、退保,以維護勞工權益。勞動部舉例說明,阿芳自 1月 1日起受僱於某飯店擔任房務人員,每週依飯店安排排班 4天,阿芳雖非每日上班,但雇主持續排班指派工作,雙方持續具有僱傭關係,依規定雇主應自阿芳到職當日(即1月1日)申報加保,並持續投保至阿芳實際離職日為止。惟如該飯店為節省保費,每次於阿芳來上班當天才辦理加保並於同日退保,即屬違法,雇主未加保期間,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處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 4倍及 10倍罰鍰,勞工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應核處新台幣 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

貳、 停業中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 69條規定者外即包含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 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補充說明,依財政 82年6月 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 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 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故營利事業如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迄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者,如當年度 1至6月份有營業收入,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故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 67條第1項規定計算的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 元以下者,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參、 工廠興建完成後須申請繼續依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清水區林先生來電詢問,有一塊土地在建廠期間已申請依工業用地特別稅率 10‰課徵地價稅,完工後取得使用執照,是否仍可繼續依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說明,建廠前,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申請依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建廠完成後,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並實際從事製造、加工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繼續依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特別提醒,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日前(即 9月22日)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肆、 陽台外圍加建鋁窗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之陽台加建鋁窗,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合併連貫使用,已非屬陽台,其違建在未拆除前原陽台部分會被併入計算建築面積並核課房屋稅。另外雖然繳了房屋稅,也僅是納稅義務的履行,並不能讓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哦。

伍、 納保官提醒民眾把握地價稅自住稅率申請期限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將於 11 月開徵,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請在 9月22 日前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今年即可按優惠稅率 2‰課徵地價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符合下列要件:(1)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限以一處土地申請。(4)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 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 700平方公尺。之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則不必再提出申請。

陸、 跨境數位雲端服務夯 機關團體購買時應注意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I浪潮勢不可擋,許多機關團體為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紛紛向 Google、Microsoft、Amazon 等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如雲端儲存空間、軟體訂閱、資料庫服務、生成式AI等數位工具。機關團體倘非屬專營應稅銷售之營業人,或非屬學校、教育及研究機構者,於給付價款予境外電商時,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6 條及第 36 條之 1 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予境內買受人,除買受人屬境內自然人、專營依營業稅法第 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或銷售供教育、研究、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外,係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勞務買受人報繳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屬營業稅法第 36條之1所規定的機關團體,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等國外勞務,應於給付價款之日次期開始 15日內(例如 114年9月25日給付價款,應於 114年11月15日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 \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就近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填寫並繳納營業稅款。該局籲請機關團體自行檢視,如有向境外電商購買雲端服務或 AI數位工具等國外勞務而漏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1 規定免予處罰。

柒、 代銷業者應按實際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

不動產代銷業(下稱代銷業)與廣告業之經營活動不同,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可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下稱擴大書審)及所適用之純益率亦有所別。營利事業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內容之行業代號申報繳納營所稅,以免遭國稅局查核補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代銷業係受建設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其經營活動包含行銷規劃、搭建接待中心、樣品屋設計及廣告推銷等,而廣告業務僅是其中一部分。因為代銷業的銷售對象、經營項目與獲利能力與廣告業有所不同,所以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所適用擴大書審之條件與純益率亦有差別。進一步指出,按 112 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代銷業全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者,不適用擴大書審;另廣告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所適用之純益率為 7%、代銷業則為 10%。實務上常見代銷業者以廣告業相關業別之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以適用擴大書審及較低的純益率,卻因不符合代銷業擴大書審適用條件被國稅局補徵稅額。國稅局舉例,甲廣告有限公司 112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 1,800萬元,以廣告代理商(行業代號 7310-11)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並按擴大書審純益率 7%申報並繳納稅額 25萬2,000 元(=1,800萬元× 7%×稅率20%)。嗣經該局發現,甲公司名稱雖然有「廣告」字眼,但實際是經營代理銷售不動產業務,其 112年度營業收入已在 1,000萬元以上,故不適用擴大書審而應改為調帳查核案件,又因甲公司帳證不全無法提示帳冊供核,故依所得稅法第 83條規定,按代銷業(行業代號 6812-12)之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1%核定補徵稅額86萬4,000元(1,800萬元× 31%×稅率20%=應納稅額111萬6,000元,111萬6,000元-25萬2,000 元=86 萬4,000元)。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若不確定所適用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 /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按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如欲適用書面審核,則按所得額標準計算並繳稅,可大幅降低國稅局調帳查核機率。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申報錯誤致短漏稅款情事,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短漏稅額及加計利息。

捌、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財政部於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俾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臺簽訂合約,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 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二、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說明,上開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 YouTube 使用、收益,自YouTube 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 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 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 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 20%(即13 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宣)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臺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 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 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 45條、第 51條、第52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條規定處罰。該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返回頂端